内容提示:
实行范围
津贴标准
发放方法
列支途径
管理规定
(一)实行范围:
全省物资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,凡符合条件的工种职位的固定职工、合同制职工,计划内临时工,可实行相应生产职位津贴标准。
集体企业中的上述工种可参照实行。
(二)津贴标准
一类每个人天天1.60元;
二类每个人天天1.20元;
三类每个人天天0.80元。
(三)发放方法
1.职位津贴按事实上岗工作日计发。实质工作不满两小时的不发,工作满两小时不满6小时的按半天发给;工作6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发。
2.不实行职位津贴的职员,因生产工作需要,临时到实行职位津贴的职位工作时,凡顶班生产劳动的,可按同工种的职位津贴标准实行。
3.职工因公出差、开会、学习、探亲与婚、丧、病、事假等离开生产职位的,其离开职位的时间停发职位津贴。
4.艰苦职位津贴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,从事艰苦劳动,完成生产任务后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,因此,需要与生产任务紧密挂钩,凡完不成生产任务的,艰苦生产职位津贴应减发或停发。
(四)列支途径
本公告规定支付的艰苦职位津贴,在薪资基金项下开支列入生产本钱。实行“工效挂钩”的企业,调整“薪资挂钩”基数。
(五)管理规定
1.实行津贴的工种范围和标准,不能擅自扩大和提升,如因生产条件、劳动强度、技术设施等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,企业可以参考实质状况,在本公告规定的工种、津贴标准范围内进行平衡调整,但发放的津贴不能突破本企业实质职位津贴总额。
2.各企业要依据本公告精神结合自己实质状况,拟定具体推行建议,报主管部门审察批准后实行。
[详见山东劳动厅、财政厅、物资局《关于调整物资企业艰苦职位津贴标准的公告》(1993年7月28日鲁劳发[1993]302号)]